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者到校后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专业的专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安排转入其他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或农业类、艺术、体育类专业跨大类转入其他类专业者;文理跨大类者。
(四)正在休学或者试读期间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未取得学籍的。
(七)已经申请并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八)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由所在院系审核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后,正式编入转入专业学习。原所在院系和接受院系应当妥善做好其专业教学和学籍档案的转接工作。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二)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终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转到转入学校学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收回学生证。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或学期开学前),应当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复查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休学期间行为表现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期限内,逐学年累计学分,未获得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数的30%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视同送交。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和审核。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
(一)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期的。
第二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具体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补考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修满学分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未达到结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应当留校继续修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潍坊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相关信息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注销其相关学历、学位信息。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籍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管理归口教务处。学籍记载与学生档案管理具体由院系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填写学籍表。学生学籍表一式二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留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籍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全面,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学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考核成绩、绩点与获得的相应学分,应分学年、学期按时规范地记入学籍表的课程成绩栏。课程正常考核(含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缺考或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课程,其成绩记为“无效”。免修课程成绩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专升本等学籍异动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的学籍异动栏,并说明异动时间、结果、期限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奖励与处分情况,应分学期或者学年记入学籍表的奖惩情况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军训、实习、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体育合格标准、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成绩,均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相应栏目内,记载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学生品行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籍表的品行考核栏。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意见、学位授予情况,在学籍表中载明。
第四十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的考核情况,记入学籍表中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审查栏目。学生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不作为其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