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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

2012-12-20   (点击: )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促进优良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潍坊科技学院学生学业考核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

  第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开卷考试除外);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不带学生证、身份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不在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三)迟到超过考试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在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判“0”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再次有此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二)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不听劝告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在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偷看试卷底稿、窃取试卷的;

(五)在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偷看试卷答案、窃取试卷答案的;

(六)在考试开始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拟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  对于初次考试违纪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减轻处理。

第十条  考试违纪后概不认错,态度恶劣者,可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停止其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考务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时,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违纪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教务处负责填写《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表》,并将拟给予的处分等级通过院系部告知学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记,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对学生违纪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经教务处研究、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院长批准。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行文,分管院长签发。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由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一式三份,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校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教务处及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期限为310个月。

第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学生可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由留校察看学生所在系部对其一年的表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优秀者,学生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不能超过给予留校察看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教务处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我校全日制大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条例冲突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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