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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2011-08-22   (点击: )

 

公共选修课是我校文化素质教育的一项关键内容,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素质、艺术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学校要求各院系把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之中,教务处要充分重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对开课教师的资格和水平给予把关和认定,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要与开设必修课和院系内任选课一样考核,同等待遇,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设

1.课程开设应涉及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艺术素质等学科,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

2.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反映地方特色,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民情风俗、历史渊源等文化课程。

3.根据专业特点,反映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和在本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正在探索的课题等。

4.公共选修课最低开班人数要求原则上为30人,部分需限制上课人数的特殊课程,须在开课申请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核。

5.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

二、教师任课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2.应具备开设课程相关的学科背景,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3.应系统地上过1门或1门以上课程并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

三、教师开课申请

1.期中考试后教务处发出组织申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通知后,教师向课程所属院系(部)提出开课申请,由院系(部)负责对申请人的任课资格、业务能力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汇总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师必须在学校公布的课程库里选择课程,新开课程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3.开课申请包括教师个人简介、课程简介、开课对象、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材料。

4.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请1门公共选修课,开课班级数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5.教务处根据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开课原则,并结合学生的需求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公布下学期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四、学生选课原则及程序

1.本科学生原则上在第3-7学期参加选课,专科学生原则上在第3-5学期参加选课,每学期选修不得超过4学分。

2.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否则学分不予认定。

3.学生多次选修同1门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认定。

4.公共选修课实行两轮选课,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具体程序如下:

①每学期第15-16周,各院系组织学生根据教务处公示的拟开设课程进行第1轮选课;

②每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根据第1轮报名情况,取消未达到最低开班人数要求的班级,并在网站上公布,各系组织落选学生进行第2轮选课。

③两轮选课结束后,学生应及时登录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本人选修结果。

五、授课管理

1.课程所属院系(部)负责对本院系(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质量进行管理,通过督导、听课、日常教学检查及听取学生反馈等各种形式,严把教学质量关。

2.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调、停课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通知选修学生。

3.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认真进行考勤,维护课堂秩序。

4.公共选修课教材由各任课教师推荐,学生自愿购买,禁止任课教师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

 

六、教师及学生管理

1.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院系应严格管理,做好出勤、上课秩序等的检查等,教务处按照督查安排,将选修课管理纳入院系考核。

2.教师管理

教师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院系做好教师的出勤记录,负责教师的评教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督查工作,教师严格按照学校的出勤、教学制度等规定上课,出现问题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七、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1.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四分之一;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

3.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训)达三分之一;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旷课或教务处、开课院系抽查累计2次旷课的学生;

5.凡未经批准而自行旁听者,不予考核;

6.公共选修课的考核要求、形式及档案管理与考查课相同。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院系(部);

7.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修,但不计入延长修业年限的课程门数;

8.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不予毕业。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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