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技学院课程归属管理规定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明确相关单位的课程建设与教学任务,促进教学任务得到及时、准确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对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原则上依照学科或专业属性归口管理,一门课程有且仅有一个归属管理单位。
第二条 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对应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仅限于各教学单位独立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各教学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 当课程不属于开设该课程的教学单位的学科或者专业门类时,归属课程对应学科或专业门类的教学单位管理。若无对应的教学单位,则仍由开设该课程的教学单位管理。
第五条 专业选修课归属该专业所在教学单位管理。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指定课程归属教学单位。
第六条 因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导致课程归属变化,或因界定不清难以明确单位归属的课程,按照本办法第二至五条的规定仍然不能解决课程单位归属问题,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后确定课程归属。
第七条 各课程名称必须科学、规范,按国家教育部规定或其他规范确定课程名称。
第八条 课程所归属的教学单位应为每一门课程指定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等。
第九条 课程所归属的教学单位必须负责课程任课教师的安排落实。如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责任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承担;课程归属教学单位可聘用非本教学单位的教师,但必须负责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