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技学院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本专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项目、教材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宣传推广质量项目研究建设成果。
(六)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教务处统一每年向教育厅书面报告。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或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学院、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批。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采用学院申报、项目团队申报、个人申请等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
(二)学院、项目团队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学校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或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申报。
第九条 我校各质量工程项目评选内容及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一)评选项目
1.教学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
2.教学改革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3.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
4.教学团队每两年评选一次。
5.精品课程每年评选一次。
6.品牌特色专业每年评选一次。
7.优秀教材每年评选一次。
(二)材料报送
1.申报教师或团队需填写申报书,同时按照要求准备好支撑材料。
2.相关院系部、处室按项目类别分别做好汇总表。
3.以上材料(申报书、支撑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于通知要求以部门为单位上交教务处。
四、检查验收
第十条 教务处依据项目申报书、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现场检查、材料审阅、报告会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目建设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规章制度给予单位或个人处理(分),属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院、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结束后,学校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上级立项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要求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缓发项目负责人的相应奖金,待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后再予补发。如一年内仍未完成整改,则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进行预算。上级拨付资金按资金到位时间下达预算。学校资助包括按上级规定配套项目经费、校级项目资助、项目管理经费等内容,其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教务处与财务处审核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项目资金一次确定,根据具体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方式下达。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牵头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财务处、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在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
第二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贯彻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任何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开展项目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含市内交通费)。
(二)会议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咨询论证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及成果鉴定等费用的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五)设备购置、研制及使用费:设备购置、研制费主要用于省级特色专业、示范性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项目的硬件改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配件、材料的采购等,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设备使用费指各“质量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六)资料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图片、影像、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建设过程、建设内容及建设成果等资料的形成费;含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七)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八)办公费及其他经费:办公经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报酬津贴以及非项目组成员(如教学研究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支出等。办公费及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财产,潍坊科技学院均拥有共有或独占知识产权,所有设备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设备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潍坊科技学院教务处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