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技学院
通识公共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课堂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参加通识公共课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促进学生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根据《潍坊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潍坊科技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学院及外语与旅游学院承担的全校思政、体育、国学、数理、计算机、大学英语等课程。
第二章 公共课的开设范围
第三条 公共课的开设面向全日制在校学生,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的质量和节约使用教学资源,公共课的上课人数应在30—150人,全校设课在50门左右。
第三章 授课管理
第五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对课堂教学秩序、课堂组织纪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课堂教学组织不力的老师,学院将按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公共课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所在院系和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课代表和班长协助任课教师考勤。学生上课要求按座号就坐,任课教师要提前安排好座号,不按座号就坐者视为旷课。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迟到、早退、请假缺课、未请假缺课等情形分别予以记录,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掌握,并作为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对无故缺课学生提出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第八条 学生课堂纪律由任课教师负责,课代表和班长协助任课教师维持课堂秩序。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前需要强调课堂纪律的重要性及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任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玩手机、睡觉等违纪情形分别予以记录,记录结果由任课教师掌握,并作为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任课教师有权对扰乱课堂秩序学生提出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对达到违纪处理条件的学生及时处理,期末考试前公布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秩序被记录次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学生出现重、特大扰乱课堂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院系,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院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无故缺课5次或迟到早退10次,取消本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考核成绩作零分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或参加社会实践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社会实践考核不及格者,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待实验、实践项目、作业补齐后,取得一次补考资格。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考核成绩作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学业预警机制。针对学生公共课学习中出现的问题或危机,进行有效干预,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劝导学生纠正学习行为偏差,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强化考风考纪管理,公共课考试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加强公共课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教育,对舞弊违纪学生及时查处。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加强过程考核,加强作业、课堂表现、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通识学院和外语与旅游学院将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取消相关课程考试考核资格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课学分制制度建设,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课学分,不予毕业。
第十五条 严格公共课考试考核档案管理。考试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考核成绩及时录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送至相关院系,整理、保存好相关考试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通识学院、外语与旅游学院对全校学生通识公共课的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与检查,并将抽查与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与二级学院学期综合考核成绩挂钩。
第十七条 学期末,通识学院、外语与旅游学院将对所有公共课教师按照教学常规检查成绩、课堂教学组织情况、学生评教成绩和学生学业成绩进行综合排名,凡连续两学期排名后五名者,下学年不予聘任。兼课人员单独考核,办法同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任课教师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