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潍坊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兼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产生,经教务处推荐、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心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
2.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思想观念先进,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计划,审议重要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文件。
第八条 研究、审议学校新专业的设置、现有专业调整,指导与评价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研究、审议学校各类课程的建设规划、评估方案,并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结题验收。
第十条 研究、审议学校的教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和指导学校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审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申报与结题验收,鉴定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和参与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控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参与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励,推荐省级及以上的各种教学奖励。参与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四条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表决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不同的事项商量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要高度关注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政策和改革,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委员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是否分组以及分组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商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012年3月5日